原告杨*与被告廖**、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廖**立即向杨*偿还借款2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欠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判令陈*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7日,廖**与杨*达成口头借款合意,当天,杨*通过银行向廖**转账20万元。但廖**至今未偿还借款,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杨*的合法权益,故其应当偿还借款2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017年12月17日,廖**通过陈*向杨*借款20万元。根据廖**提交的调查笔录,傅*军陈述涉案借款系“陈*让杨*打了二十万给廖总。”故陈*与廖**为涉案欠款的共同借款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主张其向廖**付款系...(本文书还有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