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6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子女各一名,即长女**,现年10岁;长子张乙,现年5岁。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故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张**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结婚证二份,证明原、被告于2003年6月5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
被告王**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查,原告提...(本文书还有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