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答辩要点。
被告盛兆公司辩称:1.原告与被告盛兆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案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本案协议书未经招投标确定施工方,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应属无效,基于协议书签订的终止协议及补充协议也应为无效;2.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已过诉讼时效;3.对于原告主张的1260000元利息,双方已经在2013年6月19日由原告与案外人广西兆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终止协议书第4条进行了约定,即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在2012年12月21日作了了结,双方不存在债务纠纷,至于原告又与案外人基于对本案的1260000元利息进行约定,是原告与案外人之间的关系,与被告盛兆公司无关。如果法院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或终止协议、终止协议的补充协议有效,则原告所主张的利息实际是逾期退款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应参照没有给原告退款造成的损失...(本文书还有2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