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大连盛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宏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盛港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民终****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提审事实及理由:(2019)辽02民终****号民事判决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及违背基本事实的情况(一)关于盛港公司对大连风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顺公司)的违约责任,是否系由赤峰宏基公司的原因所致,两种责任是不同基础的法律关系,属于法律事实的认定错误再审申请人认为,盛港公司对案外人风顺公司的违约责任系由赤峰宏基公司所致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该节事实的认定错误,其混淆盛港公司与案外人风顺公司之间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和盛港公司与赤峰宏基公司之间赔偿损失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首先,盛港公司与案外人风顺公司之间的逾期交房违约责...(本文书还有24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