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蒲**诉被告宸旭建筑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宸旭建筑材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运费596485元,并支付逾期支付货款和运费的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0月31日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被告因项目工程需要向原告口头采购碎石。双方达成合意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多次提供碎石。经结算后,被告答应支付并收取原告原始凭证。被告因股东内部扯皮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及运费...(本文书还有1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