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被告孙**委托代理人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11月15日,被告以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期限三个月,但至今被告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提起诉讼。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当庭提交了证据材料: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款事实存在;微信聊天记录四页,证明被告一直在拖延还款;原告妹妹黄书丛提供的证言一份、银行转账凭证两份及视频资料一份,证明50000元借款是通过黄书丛转账给被告。
被告孙**不认可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抗辩称自己与原告不存在借款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承担本案诉讼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庭审前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文书还有13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