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诉被告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段雯于2020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林**,被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林**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21610.27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林**道歉;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8日凌晨3时,被告在其房内发生巨大噪音,并持续敲打原告隔墙,严重影响原告及其他邻居正常休息,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后,反被被告持刀砍伤入院。根据法医鉴定,原告构成轻微伤。原告在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4502.08元,误工费10250元,护理费5600元,交通费712元,营养费546.19元,经社区两次上门调解,被告拒不接受且拒绝赔偿,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主张权利。
被告杨**答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事发当天被告未在房内发生巨大...(本文书还有2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