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湖南省常德市柳*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七里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七里桥居委会)、第三人常德市鼎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七里桥社区居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和卢**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鼎建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七里桥社区居委会支付拖欠工程款752080元;2.请求判令七里桥社区居委会支付拖欠期间经济补偿款6452874元至2018年3月26日,应计至七里桥社区居委会付清工程款之日止(自2018年3月26日起以工程款75208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3%的标准计算);3.请求判令七里桥社区居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文书还有27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