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崔**因与被上诉人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三分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分地村委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三分地村委会赔偿崔**453767.23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分地村委会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17年11月25日13时30分许,崔**受三分地村委会雇佣看护松山区东八乡糖醛厂,回家吃饭后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崔**受伤。三分地村委会根本没有为崔**看护提供生活所用粮食,没有食堂解决吃饭问题,崔**只能回家吃饭,此事实只有三分地村委会单方无理辩解。三分地村委会所给的24000元,是以前的工资,也不是补偿款,上下班是雇佣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审法院对该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上班途中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延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本文书还有4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