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与被告邓*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告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余款23908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大理石干挂,并负责安装,安装地点分别位于博乐市北京路鸿基大厦、博乐市团结路布拉克、博乐市前进路吐尔洪大厦、博乐市南城区恒大汽车广场、博乐市工行柜台、85团、89团、阿拉山口保税区。另按照被告要求,购买电梯门套花费6000元,以上共计399088元。原告按照其要求完成施工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160000元,剩余的239088元迟迟未支付。
被告邓*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请,不认可尚欠的数额,被告是按照最高的单价给原告结算的,认可尚欠原告30000余元,涉案工程还存在质量问题,维修...(本文书还有2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