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2日16时许,原审被告人师**发现其与被害人张某4相邻地界处被张某4浇地时冲成一土坑。次日5时许,师**到承包地浇水时,因此事与张某4发生争吵,师**用铁锹铲张某4地里的花生苗和土填平了该坑。张某4回家后将此事告知家人,其儿子张某3听到后去找师**理论,张某3、张某4及其家人到地里找师**,返回途中在本村土地庙门前遇见师**,张某4、张某3与师**在争吵中发生打架,师**用拳头击打张某4头部、胸部,将张某4打倒在地,张某3用砖头将师**头部砸伤,又用拳头击打师**面部,后被人拦开,师**离开现场,张某4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8时许,师**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河北省成安县公安局成公(刑)勘【2018】060013号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位于成安县交叉的十字路口,路口处往北路西侧为土地庙,中心现场位于路口处,路口南北街路面为水泥路面,宽3米,在路口往北靠张某7西墙处有一砖堆,该砖堆长6m,宽50cm,高130cm,在紧挨砖堆南侧地上有一块砖,该砖块大小为24cm×11c...(本文书还有3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