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德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诉称,2014年10月3日9时许,原、被告因门市门前的垃圾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的嘴打伤,右下侧切牙脱落。原告于当天到大竹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10月13日出院。住院10天,用去医疗费2173.33元。出院后经大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为:何**因外伤致右下中切牙ⅲ°松*。右下侧切牙脱出,左下切中切牙ⅱ。松*,入院后行右下切牙及右下侧切牙拔出治疗,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12月19日,达州市竹民司法鉴定所鉴定,何**伤残等级为十级,需康复治疗费7500元。原告受伤后,被告未赔偿原告的损失,现原告提起诉讼: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本文书还有3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