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凤阳毛山硫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毛山金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1、毛山金矿支付郑**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作期间税后年薪补差工资127375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税后年薪补差工资62090元。2、毛山金矿支付郑**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5个月工资(18333元/月),计45833元。3、毛山金矿为郑**补缴社会保险或者补偿保险改费。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郑**没有证据证明郑**的主张,判决不支持郑**的诉讼请求。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明显错误。一、郑**在一审中已经提供了郑**的年薪表,毛山金矿向郑**支付2017年度年薪补差工资的对账单、相关录音等证据,并且毛山金矿原总经理等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郑**年薪工资的规定、拖欠郑**年薪工资的状况。郑**的证据确实充分。二...(本文书还有4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