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农商行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货币是特殊动产,遵循的是占有即所有原则,原告主张溪瑞公司账户内的款项属其所有本身就是没有法律依据;2、原告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涉案款项,无论性质如何,均不能否认的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均不能得出溪瑞公司账户内的所有资金属原告所有的结论,因此原告对标的物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3、原告在事实与理由部分已经确认其于第三人之前存在纠纷,这显然是一种债权,由此可见即使原告所述的事实属实,其与第三人之间也仅仅是债权债务关系,其也对标的物不享有优先权,不能排除执行。
溪瑞公司辩称:原告错误转账是事实。我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认可的,诉讼费不应该由我承担。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出证据如下:证据一:执行裁定书(2020)皖0602执异****号、证据二、执行裁定书(2019)皖0602执****号,欲证明1、2020年1月13日原告向第三人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相淮支行账户转账244493.5元时原告财务人员误转的款项,该款项...(本文书还有3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