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博车网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车网拍卖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适用独任制,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江*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上诉人博车网拍卖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支持江*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博车网拍卖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委托拍卖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或者暗示拍卖协议中存在保留价,《委托拍卖车辆手续交接清单》只是对付款方式的履行进行说明,一审法院推定该付款方式系对保留价的确定,既不符合《委托拍卖协议》的内容,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保留价是江*的权利,由江*行使,不能随意推定。2.一审法院将22.67万元推定为保留价是错误的。无论是合同法还是拍卖法,对于双方没有约定保留价而可以推定付款方式是保留价均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案中将22.67万元认定为保留价从逻辑上也说不通,拍卖前博车网拍卖公司已经向江*支付了2万元预付款,保留价与预付款是冲突的。《委托拍卖协议》未约定拍卖结果高于或者低于22.67...(本文书还有49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