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廖**、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廖**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本金及利息120000元(利息按月息2%从2015年5月22日暂计至2020年5月22日,此后利息按月息2%计付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行,二被告在桂林商贸城批发农药、肥料,由于资金紧张,二被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被告口头承诺自愿支付2%的月利息,并当日立写借条一张。原告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钱打到被告指定的账户。2016年因原告要买房,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但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法院起诉,提出前述诉请。
原告刘**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本文书还有39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