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曹*、河南鑫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柴**,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曹*、河南鑫丰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彭**、被告曹*、河南鑫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4月25日,被告河南鑫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原告下属的双井信用社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日,被告曹*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河南鑫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约定贷款期限为3年,从2018年4月25日至2021年4月25日,固定月利率8.4‰,且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号,贷款到期后还本付息,并约定了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被告曹*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结息至2019年4月30日,被...(本文书还有12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