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高**、河南鑫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柴**、李**、柴**、汪**共同委托代理人柴**,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高**、河南鑫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柴**、李**、柴**、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彭**、被告柴**、被告高**、河南鑫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柴**、李**、汪**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12月7日,被告高**与原告下属的双井信用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同日,被告河南鑫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柴**、李**、柴**、王*琳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高**向原告借款...(本文书还有16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