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河南晟之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鑫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李**、张*共同委托代理人柴**,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河南晟之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鑫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李**、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彭**、被告河南晟之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南鑫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李**、张*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4月30日,被告河南晟之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原告下属的双井信用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同日,被告河南鑫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李**、张*签订了《...(本文书还有16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