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曹*、河南鑫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李**共同委托代理人柴**,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曹*、河南鑫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彭**、被告曹*、河南鑫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11月1日,被告曹*与原告下属的双井信用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同日,被告河南鑫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李**签订了《保证合同》,被告曹**原告借款500万元,约定贷款期限为3年,从2018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固定月利率8.4‰,且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号,贷款到期后还本付息,并约定了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被告河南鑫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李**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结息至2019年4...(本文书还有1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