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福建省华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政舟山分公司)、福建省华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同年11月16日,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陈**为本案被告,共同参加诉讼。本院于同年11月20日通知陈**参加本案诉讼。同年12月1日,被告华政公司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本院于同年12月20日裁定驳回了华政公司的异议申请,对此,华政公司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裁定,驳回了被告华政公司的上诉。因原告杨**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裁定冻结了被告华政舟山分公司在建行舟山城关支行的账户和被告华政公司在工行泉州东海湾支行的账户;于2018年11月23日,裁定冻结了被告陈**、案外人阮静虹共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朱*尖假日路xxxx号**幢**室、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百合公寓**幢**单元**室房产(均被他人抵押);于2019年2月13日,裁定冻结了被告华政舟山分公司在舟山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质保金200万元;于同年2月26日,裁定冻结了被告华政舟山分公司在浙江绿城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00万元;同日,裁定冻结了被告华政舟山分公司在台州绿城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30万元(上述冻结工程款协助单位均有异议)。2019年4月9日、同年6月12日,本院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华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二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参加第一次庭审、庄**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华政舟山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限到期后,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后又经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再次延长六个月。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华政舟山分公司、华政公司共同归还借款本金688.5万元,并支付2018年10月31日前的利息1402823元,从2018年11月1日起对其中340万元按月1.5%利率计付利息、对其中348.5万元按月1%利率计...(本文书还有8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