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宁担任审判长(并任主审),与审判员刘*丹、任江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间的银行流水,但未注明转款用途,且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借条、欠条等证据,证明这些款项的性质是借款,一审认定即认定双方间是借贷关系,证据不足。二、原审法院未结合借款金额、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财产变动、证人证言等综合认定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即认定双方间是借贷关系,证据不足。三、上诉人为证明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除申请证人辛*出庭作证之外,还向法院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的款项的当日即转给了实际借款人辛*,同时还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上诉人及其女儿知晓并认可被上诉人转给上诉人的钱,实际是出借给案外...(本文书还有32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