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段*与被告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弥渡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杨**,被告阳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共同被告赔偿我下列损失:救护车费360元、门诊医疗费806.68元、住院医疗费4742.63元、后期医疗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9600元、误工费20247元、伙食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54356.31元。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0%即12000元,不足部分42356元由保险公司和杨**按次要责任承担30%的比例赔偿12706.8元。两项合计24706.8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3日12时15分许,...(本文书还有30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