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骆**与被告重庆市合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谐物流)、重庆众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源汽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的委托代理人邱**,被告众源汽修的法定代表人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谐物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骆**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合谐物流偿还原告借款110万元并及利息(以11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9日起按照月息1分计算到偿清时止);2.被告众源汽修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合谐物流因无钱向税务局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向原告借款110万元。2017年9月28日,被告合谐物流出具收据,载明“此款由王*普关系借入,用于代为合谐物流有限公司交纳税款及滞纳金,月息按1分计算。此款由重庆众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担保”。二被告在收据上签章确认。原告多次催收该借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起...(本文书还有1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