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信阳朝阳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公司)、张**、曾*、信阳强能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能公司)、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被告朝阳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张**、黄**、被告曾*、强能公司、熊**的委托代理人陈**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16年12月28日,被告朝阳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90万元,约定贷款期限为36个月,从2016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28日,固定月利率10.2%,且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号,并约定了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同日,被告张**、强能公司、曾*、熊**与原告签订《...(本文书还有20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