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曾*、曾*、曾*与被告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曾*、曾*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税勇、被告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曾*、曾*、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四原告因邓**从事雇佣活动致死的死亡赔偿金758780元(37939元/年×20年)、丧葬费30280.5元(60561元÷2)、交通费345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扣除已经收取的150000元,共计692510.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曾**与死者邓**系合法夫妻关系,共生育子女三人,分别是长女曾*、二女曾*、三女曾*。2019年12月15日,被告柯**雇请邓**、邓昌琼共同前往湖北省秭归县为其采摘橙子,工资按天结算支付,并雇请驾驶员罗*海驾驶罗*海与罗**共同所有的车辆渝x为其运输橙子,运费按往返一次结算支付。当日凌晨1时许,罗*海驾驶车辆渝x搭载邓**、邓昌琼及被告柯**三人,从重庆...(本文书还有23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