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巢湖市新安爆破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巢湖市新安爆破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巢湖市新安爆破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10月份,被告进入原告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月工资3000元。2018年6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20年5月31日,公司为被告办理了社会保险,并按月代缴社会保险费。2019年10月份,因巢湖市宏光矿业被政府关停,导致原告公司停业,后又受疫情影响,公司员工均在家待岗,但公司按月发给员工基本工资。被告是退役军人,因政府要对其进行安置而...(本文书还有16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