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漳平市南峰石场因诉被上诉人漳平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漳平市南峰石场于2019年12月23日通过漳平市人民政府的官网向被告漳平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的政府信息公*申请,申请公*漳平市名强采石场、漳平市溪子口砂石料场、漳平市佳磊矿业有限公司梧地石料场、华润水泥(漳平)有限公司、漳平市新盈丰石英矿有限公司、漳平市可坑石墨矿业有限公司、漳平市华兴矿业有限公司、漳平市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漳平市矿产公司大深石灰石矿、福建漳平凯萨建材有限公司、漳平市永福镇后孟*石场(对上述企业以下简称“11家企业”)的关于建设用地审批的下列文件:(1)采矿企业成立以来至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2)上述采矿企业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3)上述采矿企业向漳平市自然资源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所缴纳各项审批费用的凭据;(4)上述采矿企业提交的建设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书;(5)漳平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以及经各级人民政府、上级自然资源局审批的相关文件;(6)自然资源局颁发的批准上述采矿企业的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7)上述采矿企业的土地登记申请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提供所有文件的复印件。被告漳平市自然资源局收到该申请表后,通过漳平市人民政府的官网向原告答复:“……1.要求公*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项目用地预审等材料属主动公*...(本文书还有6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