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龙岗管委会)确认拆迁补偿协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告王*与程*为姐弟关系,两人父亲早亡,随母亲杨*琴生活,家庭居民户户主为杨*琴。2001年母亲去世后,户主变更为王*,该居民家庭户中有王*丈夫冯*一、儿子冯*洋、弟弟程*、弟媳彭*敏、侄子王建伟。位于龙岗经济开发区王*社居委冲**,建筑面积262.29平方米的老宅地系2000年原告和**、丈夫(当时为未婚夫)、继父翻建。2007年王*与丈夫、儿子一起去深圳务工**房屋由程*居住,并应其要求将户口本放置家里。2018年9月份,程*要求原告回合肥给其孩子上户口并要求进行拆分户口,原告回到合肥才知所居住祖居早已拆迁,随即到被告处调取信息,始发现2013年9月26日被告与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将户主为王*的有效面积262.29平方的老宅地拆迁权益全部归程*所有。依据《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所称被...(本文书还有2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