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林**、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被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立即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两被告长期向原告购买布料。2014年1月22日,两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533625元,并共同出具欠条1份交原告收执。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3625元,尚欠货款500000元未支付。
被告林**辨称,1、被告林**系受被告陈**雇佣负责加工、采购的工人。被告陈**开设石狮市铠鑫服...(本文书还有25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