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公司、褚**、连**均不服一审判决,金河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6)内25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三项;2、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金河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褚**、连**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6)内25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商砼款177111.84元不应支付。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为,因双方对一审判决第二项中褚**、连**支付金河公司劳务费454000元(含利息、诉讼费等)均未提出上诉,为无争议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褚**、连**应否支付金河公司代缴的建安税2048776.46元;2、褚**应否支付商砼款177111.84元;3、褚**、连**应否向金河公司支付管理费;4、褚**、连**应否向金河公司支付社会保障费;5、褚**、连**应否支付维修费;6、褚**、连**应否支付因工程未能按期完工的赔偿金。1、涉案工程需缴纳税费,税金是国家...(本文书还有3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