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党**诉被告郑州北针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针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北针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金岱中岳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河南金岱中岳置业有限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18年6月10日购买被告处房子,被告收取原告电商费3万元,被告收取原告该费用无依据,应退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电商费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针公司辩称,1、被告已为原告提供了房价款优惠服务,且原告已经享受了该优惠,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款项系团购服务费,原告已经享受团购服务优惠,从原告与金岱中岳签订的《订购协议书》可以看出,优惠前房价款为1626946元,优惠后为1561177元,计算方式为(1626946元-1561177元)*99%=...(本文书还有1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