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周**、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邱**,被告周**、被告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2万元,并以3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2月6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借款本息。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6日,二被告周**、楚**因资金紧张向王*英(公民身份证号:x)借款32万元并向王*英出具了两张借条,并分别载明周**于2016年2月6日借到王*英现金30万元和借到王*英现金2万元。2019年11月14日,王*英将该债权的本金32万元及其利息全部转让给了原告任**,同时就该转让事宜通知了二被告。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被告周**辩称,被告周**在王*英处借款32万元属实,对原告诉称的王*英将债权转...(本文书还有31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