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桂林分行)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的委托代理人李*、黎**,被告农业银行桂林分行的委托代理人蒙*到庭参加诉讼。经审查,本案涉及法律关系应为名誉权纠纷,故将立案案由信用卡纠纷变更为名誉权纠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诉称,2014年3月,原告在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时,贷款银行以原告在银行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拒绝发放贷款。经查,原告的不良信用记录是因被告未严格按照办理信用卡规程办卡、发卡、监督信用卡的使用情况,而导致阳某某在未取得原告的授权委托下,以原告的名义在被告处办理了一张授信额度为人民币45000元的信用卡。阳某某在取得信用卡恶意透...(本文书还有17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