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9年9月28日3时40分,王**驾驶车牌号为冀b×××××号重型载货汽车,在山××线昌黎朱*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昌黎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王**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该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车损75260元,公估费2258元,施救费5000元,共计82518元。原告将该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1月26日至2020年1月25日,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原被告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该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原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保险理赔款...(本文书还有20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