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人马**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按照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敲诈勒索四起,索取金额8万元;强迫交易一起,非法获利278万元;寻衅滋事一起。在强迫交易案中,被告人马**虽受他人指使参与共同犯罪,但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又邀约他人参与共同犯罪,是暴力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到案后,对主要的犯罪事实避重就轻,拒不如实供述,依法应予严惩。同时被告人马**系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系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法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
被告人赵**在陈*、李*1被敲诈勒索案、强迫交易案中受他人之邀参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寻衅滋事案中,被告人赵**虽受他人之邀,但其又邀约他...(本文书还有38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