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刘**、杨*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1.2019年7月4日,杨*与刘**微信联系并转账人民币1800元伪造购买卢*、李*两人的建筑起重施工升降机司机证、杨*的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证,后杨*又以每本1000元的价格转卖给卢*和李*。
2.2019年10月22日,杨*与刘**微信联系伪造购买李*武、郗*的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证,后其微信转账1200元给刘**。
3.2020年2月26日,杨*与刘**微信联系伪造购买李*武的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证,后其微信转账600元给刘**。
4.2020年4月21日,杨*与刘**微信联系伪造购买何云竹的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证,后其微信转账600元给刘**。
二、刘**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1.2019年10月14日,刘**与邹*莲(另案处理)微信联系伪造购买李*、刘*雄两人的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证,后其微信转账600元给邹*莲。
2.2019年10月31日,刘**与邹*莲微信联系伪造购买张勇的建筑塔式起重机司机证。
3.2...(本文书还有22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