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一部刑诉[202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黄**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彭**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邱忠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黄**、彭**及其辩护人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崇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依法审理查明:
(一)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9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在赣州市章贡区娱乐城向张**、蓝青贩卖1.2克k粉(氯胺酮)及2克开心粉(甲基苯丙胺与其他毒品的混合物),得赃款3000元。
2.2019年3月底的一天下午,陈**向**、张**贩卖1.6克k粉及2克开心粉,得赃款3600元。
3.2019年4月的一天,陈**向**、张**贩卖1.6克k粉及2克开心粉,得赃款3600元。
4.2...(本文书还有29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