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太平财险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其公司已经将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及明确说明。同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宿州海磊土石方运输公司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所举证据同于一审,相对方的质证意见与一审相同,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1、双方签订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中特种车特约条款第二条约定“本保险特别约定,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其他特种车(如吊车、推土机、挖掘机、水泥搅拌车、自卸车、水泥泵车等):……3、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则,导致机械臂...(本文书还有1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