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宿州汉福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北市兆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萧*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吴*彧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欧阳顺、代理审判员张奥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兆启公司一审诉称:2014年9月汉福公司陆续从兆启公司采购一批工矿配件,至2015年2月11日,双方经对账,汉福公司共欠其货款74782元。经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给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汉福公司一审答辩称:其公司仅欠货款62000元,且双方未约定货款的支付期限,兆启公司主张货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定:兆启公司系经营工矿设备销售、维修等的企业,汉福公司系煤炭开采企业。2010年至2014年,汉福公司陆续从祥喜公司采购工矿配件,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2015年2月11日经对账,并由汉福公司出具对账函一份,载明:“经核实账簿记录...(本文书还有2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