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宿州汉福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北市祥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萧*二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吴*彧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欧阳顺、代理审判员张奥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祥喜公司一审诉称:2014年4月至9月汉福公司陆续从祥喜公司采购一批工矿配件,至2015年2月11日,双方经对账,汉福公司共欠其货款220576元。经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给付货款220576元及逾期利息2176.35元(从欠款之日至2015年3月20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以后的利息继续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汉福公司一审答辩称:祥喜公司起诉的货款220576元是事实,但双方未约定货款的支付期限,其主张货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定:祥喜公司系经营工矿设备销售、维修等的企业...(本文书还有1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