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尧建华与被告郑**、唐人通信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尧建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被告郑**、被告唐人通信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郑**、唐人通信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1358元;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郑**、唐人通信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31日,原告尧建华无证驾驶赣f×××××号两轮摩托车沿206国道由北向南(陆坊上李*往官桥村)方向行驶,17时30分许,当行驶至206国道金溪县陆坊乡官桥村路口路段,在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与对向一辆行径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村庄路口)...(本文书还有4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