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曾**因与被上诉人南谯区腰铺镇朱*村岗刘*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9)皖110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或由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事实和理由:其具有家庭承包成员的资格,无论对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款还是对集体其他土地的征地补偿款都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并没有将对承包地以外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排除在法院受案范围之外。该案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南谯区腰铺镇朱*村岗刘*民组辩称:该村民组的所有土地补偿款均是按照承包的田亩数来进行分配,不是按照成员进行分配。...(本文书还有1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