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男,1970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系陈**之子),男,1994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上述二位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不服金额29.5万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陈**、陈*承担。事实和理由:1、陈**、陈*出具的50万元总借据及通话录音,能够证实陈**、陈*陆续向其多次借款后,一直未偿还任何借款。后经双方结算后,陈**、陈*出具50万元总借款的事实。而一审法院却仅仅依据陈**、陈*的当庭陈述及出具的五份留存的借条,便草率做出了错误的事实认定,即陈**、陈*只向其借款五次,从而得出借款本金205000元的错误结论。设想,如果陈**、陈*仅仅提交2张借条,是否可以由此认定其只向陈**、陈*出借二次借款的结论。庭审时,其对5份借条本身无异议,但称...(本文书还有4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