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2日16时许,巴彦县交通管理大队巴彦镇中队在巴彦县龙泉镇平泉村执法检查,因被告人吴**的丈夫魏*未停车配合检查,故跟随魏*至巴彦县巴彦镇宗合村前魏*屯魏*家门前,让魏*出示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吴**在魏*回家取证件过程中,明知巴彦县交通管理大队巴彦镇中队正在执法,对副中队长刘*、辅警谢*进行撕打,并将刘*、谢*的执法记录仪打掉地上,刘*的执法记录仪被摔坏。经诊断:刘*左颜面软组织挫伤、谢*左臀软组织挫伤。案发后,刘*、谢*对吴**予以谅解。被告人吴**于2019年5月24日主动到巴彦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本文书还有5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