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因与被告刘**、刘**继承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刘**、刘**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孙**,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2001年,原告与父母共同出资购买裴山庙村住宅一套,后父母相继去世,该房产权益未分割,而被告刘**却将该房产办理登记至自己名下,并准备私自处分该房产。另外,母亲白**去世后其生前所在单位发放抚恤金、丧葬费等补偿金也由被告刘**一人掌握。原告认为上述财产由继承人进行分配,被告刘**的做法侵犯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利。原告现起诉要求平等继承遗产(遗产包括:位于许昌市仓库路与南环路交叉口西北角**号楼中单元**层东户的房产一套、抚恤金及丧葬费2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辩称:1、位于许昌市仓库路与南环路交叉口西北角**号楼中单元**层东户的房产(产权证字第0301017704号)的所有权归刘**所有,不属于父母的遗产,请求驳回原告要求继承该房产的请求。2、因刘**在广州为母亲治病养老送终,母亲白**的抚恤金已用于补贴花费不足的部分,请求驳回原告要求继承抚恤金的请求。3、母亲的丧葬费在办理丧葬事宜时用尽,无剩余,请求驳回...(本文书还有59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