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日生育婚生女2个,取名李*彤、李**。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婚后忙于各自工作,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近年来二人之间矛盾不断增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二人经过协商...(本文书还有5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