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
原告周**与被告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征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戴*、李*,被告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2012年12月9日,被告张**的朋友胡*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张**自愿为胡*的本次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胡**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张**出具了担保承诺书。但借款后,胡*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也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原告曾多次向胡*催要本金和利息,胡*却一直不肯归还,后来又找不到人。原告找到被告张**,要求他承担连带责任归还胡*所欠的借款和利息,但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只能起诉,请求判决:1.由被告张**连带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由被告张**支付2013年2月到起诉之日借款利息55000元,后段利息按约定的月息...(本文书还有19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