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谭**。
原告林*与被告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贺*征、人民陪审员蒋*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戴*、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经法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诉称,2013年7月30日,被告谭**因基建工程项目需资金周*,向他借款9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利息约定月利率2%,到2014年1月29日到期(借款期限六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90000元现金给被告,被告随即出具了借条。但借款后,被告从2014年2月份开始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款,也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只得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1.由被告偿还所欠借款本金9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2014年2月到起诉之日借款利息23400元,后段利息按约定的月息2%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3.由被告...(本文书还有1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