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6日早晨,被告人徐**无证驾驶驻车制动无效的川sxx**农用运输车,从某某镇往某某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国道210线xxkm+xxm处时,撞向龚*所骑自行车(搭乘李*1、李*2)和杨*的川sxx**三轮车以及行人刘*1,致李*2受伤,李*1当场死亡,龚*、杨*、刘*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告人徐**弃车逃逸。2000年11月6日,大竹县公安局对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立案。2000年11月22日,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2000-0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龚*、刘*1等人无责。2019年10月16月,被告人徐**被抓获归案。
同时查明,被害人刘*1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粟邦秀之子。同案被害人龚*、李*1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于2001年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01年10月9日作出判决(已生效)。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报案、立案登记表,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马某1、熊*、陈*、严*、黄*、周*...(本文书还有1434字未显示)